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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財農規〔2021〕14號
各盟市財政局、農牧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農牧局:
為了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范奶業振興、馬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自治區奶業高質量發展和現代馬產業發展,根據自治區政府《關于推進奶業振興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9〕20號)、《關于推進奶業振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33號)、《關于促進現代馬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7〕147號),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3.《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解讀稿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下稱奶業振興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自治區奶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奶業振興資金是指依據國家《關于進一步促進奶業振興的若干意見》(農牧發〔2018〕18號)、自治區政府《關于推進奶業振興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9〕20號)、《關于推進奶業振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33號),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自治區本級預算和上年度清算資金構成,用于支持自治區奶業振興的相關資金。
第三條 奶業振興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奶業振興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共同管理。財政廳負責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并會同農牧廳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農牧廳負責制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意見,會同財政廳組織開展年度清算,開展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 補貼內容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奶業振興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飼草料收儲、高產優質苜蓿生產、種公牛培育、良種奶牛引進、性控凍精(胚胎)使用、中小奶畜養殖場設施裝備改造升級、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等補貼。
第六條 奶業振興資金支持對象為自治區境內備案登記的農牧業企業、農牧民合作組織、奶畜養殖場戶、傳統奶制品加工廠、種養殖戶以及設立奶業研究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七條 奶畜養殖場戶和奶農合作社收儲青貯飼草料自治區財政每噸補貼30元。收儲青干草(苜蓿、燕麥)自治區財政每噸補貼120元。
第八條 對集中連片種植苜蓿等優質飼草500畝以上,具備節水灌溉和機械化加工條件的種植戶、種養結合戶、飼草生產加工企業(合作社)以及奶牛養殖企業(合作社),按照每畝600元標準給予補貼,用于提升苜蓿生產水平。
第九條 對具有奶?;蛉槿饧嬗门7N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能夠培育出國際國內排名種公牛,并經考核評價達標的育種企業,具體補助獎勵政策參考《內蒙古自治區奶牛和馬育種企業育種能力評價獎勵辦法》。
第十條 對奶牛養殖場戶、奶牛養殖合作社進口的良種母牛,自治區財政每頭補貼3000元。
第十一條 對奶牛養殖場戶使用優質性控凍精,每頭能繁母牛每年補貼120元;使用優質性控胚胎,每頭能繁母牛每年補貼1000元。
第十二條 對提升改造存欄50—800頭中小奶畜家庭牧場和奶農合作社,每個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項目中央財政補貼30萬元、自治區財政補貼18萬元。自治區和盟市可根據奶業發展實際,適當調整補貼存欄規模標準。補貼資金用于養殖設施設備改造、飼草料生產加工、糞污資源化利用以及自辦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廠等。
第十三條 對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標準化改造項目自治區每個平均補貼30萬元。補貼資金用于開展生產設施、加工制作、存儲設備、冷鏈運輸、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化建設。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四條 自治區根據年度任務和實際需求,按照因素法測算,分配下達盟市奶業振興資金,盟市將資金下達到旗縣,旗縣落實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評審監督由盟市組織旗縣執行。
第十五條 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政策任務、脫貧旗縣、績效評價等。
(一)高產優質苜蓿種植補貼,根據政策任務(50%)、績效評價(30%)、脫貧旗縣(20%)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額度。
(二)育種企業補貼,根據每年育種工作評價結果,對育種企業分檔補貼。
(三)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標準化改造補貼,根據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30%)、績效評價(30%)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額度。
(四)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補貼,根據基礎資源(50%)、政策任務(20%)、績效評價(20%)、脫貧旗縣(10%)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額度。
(五)飼草料收儲補貼、進口良種母牛補貼、性控凍精補貼、性控胚胎補貼等四項補貼,根據盟市基礎資源(40%)、政策任務(30%)、績效評價(20%)、脫貧旗縣(10%)等因素確定四項補貼資金預算總額,并根據國家下達任務情況和全區奶產業發展需要進行總體控制。各盟市根據地方奶業發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各項資金,制定分項任務績效目標,并報送自治區。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及下達
第十六條 奶業振興資金堅持任務、資金、目標、審批、驗收“五到盟市”。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財政廳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提出項目總體安排方案,聯合部署各地開展項目申報。
第十七條 盟市申請奶業振興資金,需完成相關前期工作,建立項目庫并進行項目儲備,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確保當年項目當年落地實施。
第十八條 盟市農牧部門會同盟市財政部門,根據奶業振興資金支持范圍要求,組織指導所屬旗縣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盟市農牧部門負責項目審核,會同盟市財政部門按時提出下年度資金和項目申請,聯合報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第十九條 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向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申報年度項目計劃,明確每個項目的承擔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附清單一并報送。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盟市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待資金下達后由盟市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二十條 奶業振興資金按照“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方式實施補貼,盟市根據自治區下達的任務和資金組織實施項目。其中,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地方特色奶制品標準化改造項目,經盟市評審驗收通過后,以核定任務量為標準進行補助。奶業振興資金可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支持的各項目間調劑使用,地方財政不得統籌用于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農牧廳根據盟市報送的任務需求,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和績效目標,財政廳審核后將資金預算下達盟市。
第二十二條 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資金預算和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在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金計劃、任務清單、績效目標,逐一落實到項目及項目負責人、日常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盟市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自治區要求,每年組織旗縣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驗收,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并將驗收和清算結果按時報告自治區農牧廳和財政廳。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奶業振興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奶業振興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業振興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自治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開展檢查督導和績效評價抽查,盟市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旗縣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任務落實并開展績效自評。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對符合政策支持條件的企業信用情況進行查詢并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可享受補貼。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已撥付補貼資金,并納入信用信息公示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未整改合格的主體,不得申報補貼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限為二年,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負責解釋。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下稱馬產業發展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現代馬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馬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現代馬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7〕147號),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區蒙古馬保護、馬良種繁育、馬產品加工等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馬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馬產業發展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共同管理。財政廳負責馬產業發展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會同農牧廳分配下達,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農牧廳負責制定馬產業發展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和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財政廳開展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馬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蒙古馬等地方品種資源保護、馬品種培育和良種繁育、馬產品加工、馬競技體育和旅游休閑產業發展、馬產業科研、馬疫病防控、馬產業人才培養、馬產業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務等。
根據年度資金預算情況,優先支持蒙古馬等地方品種資源保護、馬品種培育和良種繁育、馬產品加工等。
第六條 對自治區境內蒙古馬品種集中分布區,從事飼養基礎母馬50匹以上的養殖場戶,原則上每匹給予1000元補貼。補貼資金用于購買或飼養種公馬和基礎母馬、推廣標準化技術、購買飼草料以及電子芯片等。盟市、旗縣結合地方實際,可對補貼養殖場戶飼養基礎母馬數量標準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對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取得旗縣級以上農牧部門頒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并確認的蒙古馬保種場每個補貼40萬元。補貼資金用于改造保種場基礎設施設備、組建和擴大核心群、更換種馬、購買飼草料以及電子芯片等。
第八條 開展烏珠穆沁馬、烏審馬等蒙古馬不同類群保護,原則上每個類群每年補貼200萬元。對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區域內的烏珠穆沁馬、烏審馬等蒙古馬類群保種核心場戶進行補貼,每匹種公馬補貼2萬元、母馬補貼5000元。補貼資金用于改造核心戶基礎設施設備、組建和擴大核心群、更換種馬、購買飼草料以及電子芯片等。
第九條 支持建設以蒙古馬遺傳資源為主的自治區級基因庫。補貼資金用于建設基因庫基礎設施,采集保存蒙古馬等地方品種冷凍精液、胚胎、卵子,建立蒙古馬種質資源信息庫和遺傳資源動態監測預警體系,開展蒙古馬等地方品種基因測序、馬匹質量檢測和品種認定等工作。
第十條 對取得旗縣級以上農牧部門頒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進口馬良種繁育場補貼60萬元,支持養馬大戶、專業合作社、馬產業龍頭企業等通過引進國外優良專用品種開展良種繁育。補貼資金用于改造良繁基礎設施設備、組建和擴大核心群、更換種馬、購買飼草料和電子芯片等。
第十一條 對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每年承擔完成自治區種馬(包括種公馬、種母馬)選育任務,并經考核達標的育種企業,根據考核評價結果予以獎勵性補貼,具體補助獎勵政策參考《內蒙古自治區奶牛和馬育種企業育種能力評價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國際化、專業化的馬拍賣交易和馬產品交易中心,對農牧民及合作社、種馬場、馬科研教學單位拍得的種馬實行補貼。引進品種按每匹8萬元補貼,地方品種和國家審定的培育品種按每匹2萬元補貼。
第十三條 支持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或許可,或通過升級改造后達到認證標準的馬產品加工企業、養馬大戶、專業合作社發展馬奶等特色產品加工。補貼資金用于生產設施、冷鏈儲存運輸、衛生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化建設。每個項目單位補貼6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科研機構、獸藥和飼草料企業研發馬屬動物專用藥品、疫苗、專用飼草料,開展馬屬動物疫病監測,支持改善和提升馬屬動物無疫區獸醫實驗室,配套完善馬屬動物疫病診斷儀器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支持以馬為元素的多元文化旅游休閑項目,建設綜合性現代特色馬業小鎮或馬文化產業園,開展馬競技體育產業、馬產業人才培養、馬產業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務等。
第三章 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六條 馬產業發展項目任務、資金、目標、審批、驗收“五到盟市”,自下而上逐級申報,旗縣申請、盟市審核、自治區審定。
第十七條 自治區馬產業發展資金實行項目儲備管理。盟市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馬產業資金支持范圍,組織、指導旗縣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申請項目資金,并對旗縣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會同盟市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報送下年度項目和資金申請。
第十八條 盟市在申報年度項目計劃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按照誰實施、誰監管原則,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盟市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待資金下達后由盟市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四章 資金項目分配及下達
第十九條 馬產業項目采取“先建后補”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項目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自治區農牧廳和財政廳下達各盟市建設任務和資金控制額度。盟市組織旗縣確定項目任務承擔主體,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審、確認。
第二十條 自治區根據年度申報任務、基礎資源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分配下達盟市馬產業專項資金。
(一)蒙古馬保護補貼,主要根據盟市申報任務因素(40%)、績效因素(60%)確定補貼控制額度,原則上盟市當年申請任務量控制在上年實際任務完成量的150%以內,超過的按實際任務完成量的150%計算申請任務量。測算后資金安排超過實際需求的盟市,對超額部分進行扣減,按比例用于彌補有缺口盟市資金需求。
(二)烏珠穆沁馬、烏審馬等蒙古馬不同類群保護、蒙古馬保種場補貼、馬奶特色加工廠戶補貼和進口馬良種繁育場補貼,主要根據盟市上報的項目計劃任務因素(40%)、績效因素(60%)確定補貼類群數量和補貼單位數量,按標準實施補貼。
(三)馬基因庫建設補貼,根據自治區馬基因庫建設及運行,采集保存蒙古馬等地方品種冷凍精液、胚胎、卵子,建立遺傳資源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基因測序、質量檢測和品種認定等年度計劃任務確定補貼控制額度。
(四)馬品種培育和良種繁育補貼,根據自治區育種能力評價結果確定補貼控制額度。
(五)馬競技體育產業、馬旅游休閑產業、馬產業科研、馬疫病防控體系、馬產業人才培養、馬產業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務等補貼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申報情況,經專家評審后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下達盟市后,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根據自治區年度實施方案和任務清單,在15個工作日內將馬產業資金下達到項目旗縣。馬產業資金屬于約束性任務,地方財政不得統籌使用,盟市可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優先支持的各項目間調劑使用。項目旗縣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根據盟市下達的資金和績效目標要求,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和資金任務,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盟市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組織旗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盟市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旗縣在10月底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于11月15日前報自治區農牧廳和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盟市財政、農牧部門應當加強對馬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財政廳開展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 馬產業發展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年度績效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績效任務完成情況好的盟市增加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對績效任務完成情況差的盟市核減下一年度項目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限二年,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負責解釋。
附件3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解讀稿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了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范奶業振興、馬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自治區奶業高質量發展和現代馬產業發展,根據自治區政府《關于推進奶業振興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9〕20號)、《關于推進奶業振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33號)、《關于促進現代馬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7〕147號),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二、《辦法》主要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奶業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共7章30條,主要內容包括:補貼內容和補貼標準、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審核及下達、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
《內蒙古自治區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共6章27條,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支持范圍和補貼標準、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核、資金項目分配及下達、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兩個辦法均為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限為二年,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農牧廳負責解釋。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文章關鍵詞: 奶業振興 專項資金 馬產業 專項資金
信息來源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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